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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遗解职
我公司由以劳务派遗方式招聘一名总经理,后因不符合公司要求,提前解职,解职时未给对方终止劳动合同通知,是否存在风险
 
客服回复: 不符合公司要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不能胜任工作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应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者合理地调整工作岗位,在其仍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才能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一般以终止或解除通知书送达给对方后生效。因此,如双方之间未有明确的意思表示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建议贵司尽快补充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有效送达对方。否则仍然有可能被认定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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