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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问题
钟老师:您好。 企业有一员工,年后返厂上班,精神状态不好,直接领导发现后,建议他请假休养几天,同时办理了正式《请假单》,并亲自送他回到他与其妻在外所租住所。没想到,第三天他就在外租住的出租房选择了自杀。经了解,他是与其妻闹矛盾,而选择自杀的。 请问钟老师:这种情况下,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是否要负什么法律责?是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的条款? 谢谢。
 
客服回复: 用人单位承担非因工死亡赔偿责任。如广东省的《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的标准:6个月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因此,如贵司是广东省的企业,则应按该规定的执行;其他地区的,贵司查看是否有相关的规定或咨询当地的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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