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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调岗员工劳动关系解除
我公司为地产企业,因创利能力较低,且暂无拓展新项目,今年缩减了人员编制,需做一部分的人员优化。其中一名员工协商调岗不成,企业直接出具调配函至员工,要求员工于XX日前到地产所属物业公司XX岗位报到(地产无空岗可调剂),逾期3天未报到,将依据公司制度(通过工会,已公示,有所有员工知晓记录),视为无故旷工3天,企业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收到调配函后,直接在调配函中签名填写“不同意”,并将调配函返还至人力资源部。请问: 1、若员工未做反馈,3日内也未按时到岗,企业是否可以按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各地方如天津、长春是否支持? 2、如案例中员工拒绝,企业不想用这个员工只能选择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吗?企业是否有其他途径和方法处理?
 
客服回复: 贵司的“暂无拓展新项目,今年缩减人员编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3项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如该员工不同意协商变更工作岗位的,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贵司与所属的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变更工作岗位是指在同一家公司里调整。对于该员工不到物业公司报到的,贵司不能视其为旷工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鉴于此,建议贵司尽量与该员工协商,如协商不成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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