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为地产企业,因创利能力较低,且暂无拓展新项目,今年缩减了人员编制,需做一部分的人员优化。其中一名员工协商调岗不成,企业直接出具调配函至员工,要求员工于XX日前到地产所属物业公司XX岗位报到(地产无空岗可调剂),逾期3天未报到,将依据公司制度(通过工会,已公示,有所有员工知晓记录),视为无故旷工3天,企业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收到调配函后,直接在调配函中签名填写“不同意”,并将调配函返还至人力资源部。请问:
1、若员工未做反馈,3日内也未按时到岗,企业是否可以按制度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各地方如天津、长春是否支持?
2、如案例中员工拒绝,企业不想用这个员工只能选择有偿解除劳动合同吗?企业是否有其他途径和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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