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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参考依据
我公司2013年与一员工签订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薪酬为3000元/月;2014年初出具内部聘任协议,将该员工聘任为专业经理,聘期1年,受聘期间薪酬为6000元/月;2015年初,聘任期满,企业不再聘任该员工为专业经理,且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请问: 1、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补偿金的基数,是以合同中约定薪酬为基数?还是按实际发生的薪酬,也就是内部聘任协议中的薪酬为基数? 2、若因企业盈利能力低,管控模式发生了调整,且内部首次推行专业线和管理线的晋升通道,可否以此为由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中薪酬部分(调低)? 3、每年内部出具聘任协议聘任成专业经理的,当年调高薪酬;由专业经理解聘的降低回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企业的内部聘任协议是否有效?这样依据协议操作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或存在风险,如何规避?
 
客服回复: 对于贵司的第一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贵司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是该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2项,贵司必须举证证明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进而对其调整工作岗位和执行岗变薪变。对第三个问题:双方签订的“聘任成专业经理的,当年调高薪酬;由专业经理解聘的降低回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的条款并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仅从该条款判断,不存在明显违法的情况,但双方约定聘任经理1年后不再聘任的,属于附条件变更劳动合同,条件成就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必须要约定清楚不再聘任经理后的如何处理?因此需要综合整个协议的及其它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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