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2013年与一员工签订5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薪酬为3000元/月;2014年初出具内部聘任协议,将该员工聘任为专业经理,聘期1年,受聘期间薪酬为6000元/月;2015年初,聘任期满,企业不再聘任该员工为专业经理,且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请问:
1、有偿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补偿金的基数,是以合同中约定薪酬为基数?还是按实际发生的薪酬,也就是内部聘任协议中的薪酬为基数?
2、若因企业盈利能力低,管控模式发生了调整,且内部首次推行专业线和管理线的晋升通道,可否以此为由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中薪酬部分(调低)?
3、每年内部出具聘任协议聘任成专业经理的,当年调高薪酬;由专业经理解聘的降低回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企业的内部聘任协议是否有效?这样依据协议操作是否合法?若不合法或存在风险,如何规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