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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情形的,可以退会派遣机构,派遣机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以外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应当具备合法理由或根据双方订立的派遣协议执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在派遣单位,贵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贵司能否直接向被派遣劳动者直接发出解除通知,根据三方约定执行。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你所说的转为“正职工”,工龄是否承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三方可协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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