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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对于愿意到承包方处工作的劳动者,三方可以进行协商,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承包方承接工作年限,原单位即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不同意的,即可根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提前1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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