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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问题
背景:A公司为国有企业,B公司为股份制企业,B公司含有600人为A公司分立出来的国有制员工。2008年以前一直合并办公。 1、2005年10月A公司上报国资委提出改制方案,包含了B公司600人国有制人员一并上报 2、2005年12月国资委批复同意改制,但当时因B公司资产权属关系未明确,因此B公司涉及改制的600国有职员工于2006年1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工作阶段性结束。 3、2008年10月,B公司正式携改制的600人,分离A公司,独立办公 4、2013年7月,国资委批复支付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A公司于当年年末完成支付 5、B公司改制人员意见较大,延迟到2014年末支付,补偿金及医疗费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 问: 1、改制后,B公司与600名员工是否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合同主题由A变B?合同的起始时间是按照补偿金截止时间开始算?还是05年12月批复同意改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算?还是正式分离办公的08年10月开始算? 2、改制后,其工龄是从新开始计算,还是承认改制前工龄,如涉及到年假计算、合同期限计算、日后与B公司可能涉及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应该如何计算应支付的相关待遇? 3、如补偿金计算截止到13年7月,之后应属于与B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B单位这一时间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现在,B单位是否存在事实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需要赔偿员工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风险,如何规避? 4、国家是否有相关于国企改制的政策性文件可以推荐查询的?
 
客服回复: 1、B公司独立后,属于独立法人,应与劳动者重新订立书面合同。根据你提供的信息判断,B公司原来亦是单独的法人,但由于改制需要,600职工于2006年1月1日与A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可以认定为三方协商一致转移劳动关系至A公司),A,公司改制之后,600人又分流到B公司,原A公司的工作年限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买断,即工龄清零。因此,B公司应该自补偿金截止日期之日起与600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前面已经分析,支付经济补偿金之后,工龄清零。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3、B公司应该尽快与职工补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以补偿金截止之日起计算。4.可登陆市政府法制办网站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局网站查询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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