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A公司为国有企业,B公司为股份制企业,B公司含有600人为A公司分立出来的国有制员工。2008年以前一直合并办公。
1、2005年10月A公司上报国资委提出改制方案,包含了B公司600人国有制人员一并上报
2、2005年12月国资委批复同意改制,但当时因B公司资产权属关系未明确,因此B公司涉及改制的600国有职员工于2006年1月1日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改制工作阶段性结束。
3、2008年10月,B公司正式携改制的600人,分离A公司,独立办公
4、2013年7月,国资委批复支付理顺职工劳动关系费用,A公司于当年年末完成支付
5、B公司改制人员意见较大,延迟到2014年末支付,补偿金及医疗费计算截止时间为2013年7月。
问:
1、改制后,B公司与600名员工是否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将合同主题由A变B?合同的起始时间是按照补偿金截止时间开始算?还是05年12月批复同意改制,从2006年1月1日开始算?还是正式分离办公的08年10月开始算?
2、改制后,其工龄是从新开始计算,还是承认改制前工龄,如涉及到年假计算、合同期限计算、日后与B公司可能涉及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应该如何计算应支付的相关待遇?
3、如补偿金计算截止到13年7月,之后应属于与B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B单位这一时间并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现在,B单位是否存在事实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需要赔偿员工双倍工资,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风险,如何规避?
4、国家是否有相关于国企改制的政策性文件可以推荐查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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