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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交公积金问题
钟老师:您好!深圳市自2010年12月开始强制执行公积金制度,但公积金咨询中心回复说可以追朔实效2009年09月,如单位大额补交,方便员工贷款购房,以及为员工合理避税,会出现哪些法律风险.
 
客服回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部分地区5倍,请查阅当地公积金政策)。因此,超过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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