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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標准的理解
政府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是否可以理解為﹐除員工加時加班工資以外﹐其他部分加總不低于即可﹐即﹕最低工資標准可以等于基本工資+獎金﹐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確﹐有勞回復﹐謝謝﹗
 
客服回复: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的规定,正确的理解是:在剔除加班工资、上述各项津贴、另外有的地方还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企业发放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基本工资、奖金的分类方法是用人单位自行设计的,不属于法定的,因此无法以此标准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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