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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二次入职是否可以约定试用期
司法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因此,二次入职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再次约定试用期。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同一段劳动关系”中,对于第二次或以后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属于“同一段劳动关系”,基于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岗位技能要求、工作设备、不同岗位等的变化,或劳动者本身技能、身体状况的变化等的相关因素,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是否能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考察,双方可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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