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先生担任某公司区域销售主管,于今年3月1日向单位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因家中有急事,3月16日-3月31日期间请事假(事假按公司正常流程签批通过),邓先生为了不影响工作进展,休假前一天(3月15日)主动配合单位进行工作交接,但人资部负责人以种种借口(诸如:把一些历史问题及责任,强加在邓先生头上,有些根本是无法追究的),实际就是不想让邓先生顺利办理交接手续。3月26日邓先生再一次主动回公司,希望顺利办理交接手续,单位人资部依然纠着一些问题不放。
至今为止,邓先生2月份的工资还没有领到(正常应该是3月15日发放),人资部以其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将其工资延发。该单位之前离职的一些员工,也存在此类情况,有些都没有拿到最后2个月的工资。。。
有如下几个问题,麻烦给予指点:
一、邓先生2月份的工资,单位已超过规定时间未发放,该单位是否违法?需承担什么责任?
二、邓先生从3月1日提交离职,至今已有1个月时间,符合公司提前一个月提交离职申请的条件,从4月1日起,他是否可以正式离职?
三、邓先生如果要追讨2月、3月份的工资,要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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