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有一员工休完产假后,因公司运营模式发生变化,不接受公司关于工资结构的调整(在职员工都已调成这种模式,基本岗位工资下降,提成奖金增高),所以部门负责人找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因没有协商成功(员工提出的补偿数额过高,公司不同意),就通知她继续回公司上班,原待遇不变。那么协商这一段时间(大约8天),是否要计算工资呢?公司暗示她请事假,但员工不肯。后来部门负责人发了工作安排给她,但她拒绝上班。行政部马上发了限期返岗的通知给她,工作安排也照发给她。公司员工手册有明文规定:连续旷工三天属自动离职行为,公司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但员工手册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如员工继续拒绝上班,是否可按员工手册的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与之的劳动合同呢?如公司发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给员工,员工申请仲裁的话,公司这样做算是违法解除吗?该如何应对此种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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