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法律并无明确的规定,贵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此“录用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如你所述,如将“事假天数”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之一的,如:企业可明确规定,试用期内,试用期员工累计申请事假不得超过3天,超过3天不予批准,强行休假即构成旷工。但却不能规定“事假超过X天构成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事假批准权在用人单位,单位可自行掌握。假设企业实际上批准了劳动者申请的事假天数(即使该天数超过本身规定的天数上限,但单位仍然批准了),之后企业又以超出规定天数为由解雇该劳动者,该逻辑是相互矛盾的,不符合常理,不会得到支持。因此,不建议试用期内以”事假是否超过一定天数“作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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