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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如贵司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同意的,应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该工资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当然,既然是协商,那么多给一些或者少给一些,问题都不大;从证据角度出发,一定要签好协商解除协议书,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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