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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订立;如果合同期满,劳动者未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那么除用人单位提高或维持原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外,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需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来支付(1倍)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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