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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谘询
有个员工怀孕二个多月,合同2015.11.7到期(年资2.8年,签一次合同)到时合同到期,公司可以终止合同吗?我司在江苏省苏州市。 衍生问题:合同到期遇到孕妇、产假中(产妇)、产假後哺乳期内,可以终止合同吗?有没有准生证作法都一样吗? 合同到期若遇到产假中,员工无法回来续签,产假结束後可以终止合同吗? 以上问题麻烦解答 万分感激!谢谢!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 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女职工“三期内”遇到合同期限届满的,合同终止之日应当顺延至哺乳期结束之日止。 若女职工无合法生育证明而生育的,即构成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可根据当地计生政策处理,如公司规章制度对此有明文规定的,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规定对劳动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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