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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停工留薪期内,按本人受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
2、根据《(2015)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二)难以安排工作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难以安排工作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三)工伤复发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职工受伤后经治疗康复适合工作的,应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合适岗位,按正常员工处理即可,无时间上的限制。离职补偿与工伤一次性补偿适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离职补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工伤补偿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两者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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