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规章制度是放在系统上的,并没有书面的给员工签字,这种情况,员工继续请病假,并能提供医院证明,公司该如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该员工还在试用期内)是否可以用严重违规公司规定解除?(有连续迟到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据)
以下是历史记录:
公司招聘了一名前台,试用期3个月(2015/7/20日止),签3年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期间频繁请假、迟到、早退,公司在其试用期内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尚未正式通知该员工,该员工在侧面了解到将被辞退的消息后,请病假在家不再来上班,请问:该员工并未按照公司规定走病假审批流程,只是通过短信的方式请病假并称事后补交病假单,公司是否可以以未经过正规审批流程为由对其按旷工处理?若不可以,公司该如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客服回复: 首先,贵司对病假是否有明确的规定(需要提供什么资料,需要走怎样的程序),如有相关规定,按贵司规定处理即可。一般情况而言,申请病假,我们建议需要劳动者提供区/县级或以上公立医院的病休证明、医生诊断书、医疗发票、病例等。另外,规定员工必须事先书面申请病假,否则不予批准,未经批准休假即构成旷工。按旷工流程处理即可。再者,贵司这样的规定必须在入职之时已经告知劳动者(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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