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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适用于2008年1月1日之后,1、08年之后的工作年限,如劳动者平均工资超过社平工资3倍的,按社平工资3倍封顶,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只有在“基数”符合封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2、08年1月1日之前的经济补偿计算,未对基数进行封顶限制,但在2种情况下(不胜任而解除、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不超过12个月。但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均有不同的理解,具体请查阅当地法院的规定。如广东省地方法院的意见如下: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时,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为界分段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基数按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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