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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保险补缴问题
本公司有一名员工,2003年进入一公司,后2007年我公司收购此公司并承接劳动关系,2003到2007年未买保险,2007年我公司接手后开始为此员工买养老保险,现员工要离职,要求我公司补缴2003至2007年之前的保险,请问这个合理吗?
客服回复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贵司应当予以补缴。
官方网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
广东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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