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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医疗期
你好!我公司一员工是2014年11月份入职的,15年7月份查出患上癌症,请问应该给他多久的医疗期?医疗期工资按什么标准支付?谢谢!
 
客服回复: 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病假工资按以下原则确定: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   (四)连续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95%发给。 第五条 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上的,其病假工资按以下办法计发:   (一)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二)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5%发给;   (三)连续工龄满20年及其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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