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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试用期
员工李某于2014年12月辞职,2015年6月又应聘回公司上班。按照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员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问题如下: 1、坚决不可以再约定3个月试用期吗? 2、如果不能约定试用期,公司怎样规避风险?例如入职后发现该员工确实不适合岗位要求 3、如果不约定试用期,可以让员工签个承诺书吗?承诺其重返岗位后,可以胜任工作岗位,如不胜任,公司可以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操作合法吗?
 
客服回复: “再次入职的劳动者能否约定试用期”,司法实务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无明确规定是否同一段劳动关系,因此,离职员工再入职的,用人单位之所以愿意接受其再入职,也就是基于之前对该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和胜任能力的认可,因此不得再约定试用期。第二种观点认为:再入职劳动者,由于时间、岗位、环境等变化可能对再入职劳动者的技能等有新的要求及条件,因此,再入职劳动者与单位是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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