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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末位淘汰
老师好!我们公司为了创造紧张竞争的工作氛围,有意引进末位淘汰制度,但是末位的人员未必不胜任。 我们在制定公司制度时,如果职工代表同意了考核末位按不胜任工作处理,这个制度是否合法?? 因为在实际考核中,经理们都不愿意得罪人,即使是末位的,也会得分较高。我们只能强制排序,再按不胜任处理。 如果员工提起仲裁,是否有风险? 如何规避,而又能实施这个制度呢? 谢谢
 
客服回复: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合法。你所述的“末位淘汰制”,不管员工工作表现如何,只要其排最后一名,就要被淘汰,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无疑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因此,该规章制度无效。结合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对考核指标作出合理的规定且得到员工的认可,在员工未达到合理指标的情况下,才能予以淘汰。另外需要提醒“不胜任工作”需要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然不胜任工作的,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直接解除合同的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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