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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身制度的规章制度规定了某种非法定福利的,属于对全体劳动者的承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承诺,否则员工可以要求单位补足。被迫解除情形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规章制度本身的内容无违法,而是用人单位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因此不符合被迫解除的情形。但如果贵司规定的非法定福利被认定是劳动报酬一类的(如单位规定发放交通补贴,后来不予发放)实际上等同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此情况下被迫解除成立的几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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