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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我司有一位员工在公司工作7年多,今年6月中旬,他的儿子在老家溺水身亡,当时他并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就离开公司返回老家。公司了解到原因后并未对其追究旷工责任,并与其协商8月10日回到公司继续上班,但该员工8月10日回到公司上班三天后,又再次不辞而别。截止今日,合计旷工48天。公司希望能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与他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他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但公司认为他违反公司制度旷工在先,已公告其因旷工自动离职,不同意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请问此事应如何处理?
 
客服回复: 单位应当先收集其旷工的证据。处理旷工劳动者,司法实务中要求单位:1、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旷工的事实;2、单位举证证明有通知劳动者上班,且明确告知其旷工的后果。3、单位规章制度有明确规定旷工的责任后果。建议贵司围绕上述3点取证。掌握相应证据后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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