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您好!
我公司员工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1.1-2018.12.31,2014年该员工表现突出,内部用工形式由合同工转为正式工,除薪资待遇提高外,其它工作场所、工作内容等均未发生变化。公司与其签订了第二份合同,合同期为2014.6.1-2015.5.30,并约定在这一年间如果绩效为B-,则不续签劳动合同。现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决定继续使用该名员工,请问第二次的合同可否认为是合同变更?能否认定合同到期日为2018.12.31?还是公司要与员工签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如果要续签劳动合同,可否按第一次的合同到期日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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