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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签劳动合同的问题
老师好! 一员工第一次合同五年期限,至2015.4.26合同到期,至今已形成了4个多月的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提出与她补签合同,但期限为一年,她不同意,要求续签五年合同。请问:(1)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补签合同是否有限定劳动期限?(2)补签的合同是否从第一份劳动合同结束第二天起?(3)如果对方不同意一年期限而拒签合同,公司除补偿双倍工资外是否还需进行经济补偿? 不甚感谢!
 
客服回复: 1、补签劳动合同并无限制劳动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2、补签合同应当自第一份合同到期的次日开始。3、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一个月内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超过1个月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贵司除支付双倍工资,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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