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说明是这样的:
1、劳动合同有约定,按不低于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即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的,以此报酬标准为基数)。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3略。
以上原则确定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以上说法,我不是太明确。既然说劳动合同约定,那么应该约定的是病假工资,但是上面说的是岗位工资。岗位工资在劳动合同中肯定会约定,所以这个说法不是矛盾吗? 当然,最主要的,我是想了解,在上海(或其他地方),病假工资可以约定吗? 不管是短期还是长期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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