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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合同,分公司缴纳社保和发放公司的风险
我公司(北京总部)在青岛成立分公司,自2015年6月份起将青岛当地工作的员工全部转由青岛分公司缴纳社保,工资在2014年1月就由青岛分公司直接发放了,但是合同还是总部的合同,青岛分公司是独立核算的。这样我们存在什么风险吗? 是不是需要把合同改成青岛分公司的,如果改的话是从2015年6月改,还是从2014年1月份改呢?需要走什么手续来变更合同?
 
客服回复: 可以不变更。青岛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其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北京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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