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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的加班费计算基数是可以约定的。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约定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按照该规定,虽可以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但约定的数额是有要求的,即基数为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并非可以随意约定。
案例上已经说明的非常清楚,请仔细阅读并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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