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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标准
钟老师,您好,上次培训您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我们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咨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鉴定1-4级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病退,但是没有说5-10级的是什么标准,现在想跟您咨询一下鉴定出5-10级的员工,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公司应该按什么标准给付,有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参考?谢谢!
 
客服回复: 应当结合具体案情确定,标准可参照以下规定进行确定,《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五十一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   (一)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   (二)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器官移植后门诊用抗排斥药;   (三)恶性肿瘤门诊化疗、介入治疗、放疗或核素治疗;   (四)血友病专科门诊治疗;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六)地中海贫血专科门诊治疗;   (七)颅内良性肿瘤专科门诊治疗;   (八)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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