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老师,您好,上次培训您提到《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我们去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咨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员工鉴定1-4级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病退,但是没有说5-10级的是什么标准,现在想跟您咨询一下鉴定出5-10级的员工,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医疗补助费公司应该按什么标准给付,有没有具体的法律可以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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