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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懷孕的女職工
鐘老師:我司現在要從深圳搬遷到東莞,但公司目前有幾名懷孕職工不同意隨公司搬遷 到東莞,如果要終止合同,需要怎樣支付經濟補償金,會不會按N+2的標準支付?
 
客服回复: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据你所述,单位可以支付“N+1”解除劳动合同,未听过存在“N+2”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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