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理解。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句话是如何理解? 是说公司解除员工,但员工第二天就上班了,这种情况下可以不用支付补偿金吗?
 
客服回复: 你所述的规定在当时是指用人单位(基本上是国企或国有性质企事业单位)基于生产需要或上级的要求将劳动者进行“商调”,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调入单位出具“商调函”,劳动者直接调动,劳动者调动之后,与原单位劳动合同肯定解除,但由于立即进入新单位工作,工作年限承接,因此原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目前类似的规定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