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7月,我司一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待遇,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09年12月31日。
2010年我司与其继续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即期限为2010年1月1日到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初,我司开始意识到退休人员应该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
2011年1月到4月期间,我司与其并没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劳动合同。2011年5月我司给该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工资部分作出相应的调整(减少)。现在员工认为2011年1月到4月期间,我司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也一直以2010年的合同工资发放给他,现在员工不肯签订2011年5月开始的劳务合同,其意见认为因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应该按2010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对其发放,就算签也应该是对2010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其认为工资不应减少),而不应该重新签一份新的劳务合同。
问题如下:
1、请问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2、如果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说法?
3、我司可以从5月份开始与其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务合同吗?要不要对其作出什么赔偿(2011年1月到4月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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