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平台:劳动法HR之友 微信号:laolvtong
分享到:
 
 
     
用户名:
密码:
 
  服务范围   more  
 
  专家答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家答疑  
 
关于退休人员劳务合同签订的咨询
09年7月,我司一员工已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养老待遇,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09年12月31日。 2010年我司与其继续签订了期限一年的劳动合同,即期限为2010年1月1日到 2010年12月31日。 2011年初,我司开始意识到退休人员应该签订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但 2011年1月到4月期间,我司与其并没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劳动合同。2011年5月我司给该员工签订劳务合同,并工资部分作出相应的调整(减少)。现在员工认为2011年1月到4月期间,我司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资也一直以2010年的合同工资发放给他,现在员工不肯签订2011年5月开始的劳务合同,其意见认为因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应该按2010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对其发放,就算签也应该是对2010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其认为工资不应减少),而不应该重新签一份新的劳务合同。 问题如下: 1、请问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 2、如果不属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说法? 3、我司可以从5月份开始与其重新签订一份新的劳务合同吗?要不要对其作出什么赔偿(2011年1月到4月没有签订任何协议)?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该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对象,即其本人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适格主体,依法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即2009年7月之后,该劳动者身份已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属于法定终止,7月之后双方建立的均为劳务关系;至于劳务待遇,由双方具体协商。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官方网站:
友情链接:
 
  首 页 本站介绍 本站动态 行业新闻 专家团队 服务范围 经典案例 法规查询 培训课程 下载专区 客户介绍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6-2017 by 劳律通法律顾问服务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ICP:粤ICP备11043411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金颖路金颖大厦1703室
本网站由: 巨腾网络 提供长期技术支持 企业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