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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请释疑!
钟老师收信好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工厂维持或者提高约定条件(薪资待遇),若员工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而辞工,工厂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换言之,工厂降低约定条件,员工因此不愿续签,则工厂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客服回复: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注意保留证据,证明单位在续签过程中,续签的条件不低于原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签。将来发生纠纷的,企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我们必须做好这个预防性工作,这样才能处于主动。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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