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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退休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按劳动合同法给予经济补偿金问题?
请问专家:我公司有一员工A已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社保发放的退休金,我公司对其进行反聘,由于之前不清楚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问题,所以与A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现由单位提出不再进行反聘,提出解除劳务关系.我单位认为A员工已领取退休金,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所以不应按劳动关系处理,而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我公司出于人性化处理考虑,A员工退休后服务了1年多时间,决定给予半个月工资的补助.但A员工不接受,认为公司违法,未按劳动合同法给予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公司处理是否妥当?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你公司与A的劳动合同可以在其享受退休社保待遇后终止劳动合同。而无效劳动合同情形包括: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应当由仲裁机构或法院判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建议你司尽量向劳动者解释,晓之以理,相信劳动者亦是明白事理之人。即使劳动者申请仲裁,一般情况下,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其胜诉机会并不大。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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