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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起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其中第38条规定:“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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