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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终止合同补偿费用
钟老师,你好! 我是参加9月初你在深圳新劳动法培训的学员。今天想咨询: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公司应补偿工资年限是从08年新劳动法实施开始,还是从该员工在本公司实际工作年限(工作年限8年)来补偿?望答复!急!!!
 
客服回复: 自2008年1月1日起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97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龄按《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其中第38条规定:“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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