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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工资局[63]中劳薪便字第260号文件规定: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相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因此,你退役后转业的第一个单位应当将你的“军龄”计算入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其后你工作发生变动的,要视变动的具体原因,如果非你本人原因发生调动的,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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