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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终止指的是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其中一方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灭失导致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并无强制规定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主动终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劳动者行使预告解除权,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特殊情况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查阅相关劳动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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