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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问题
钟老师, 您好! 有个问题要详细咨询一下. 公司有员工在怀孕期间表现不好, 但目前也没什么证据证明她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二)(三)项情形之一,如果公司决定按照劳动合同法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要怎么个支付赔偿金呢? 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即双倍赔偿)来支付呢?还是对孕妇又有其他的赔偿要求呢?望赐教,十分感谢!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4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对三期内的女职工行使预告解除权,即不能根据40、41条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并无禁止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论在任何情况下,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的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二,女职工合法生产的,依法享有产假90天,产假期间享受产假津贴(办理生育险的),或用人单位照付工资。因此,可一并协商产假期间的工资问题。其三,女职工哺乳期期间(到小孩1周岁)的工资问题,哺乳假期间是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行使预告解除权的一个时间段,该时间段内,女职工仍然需要正常出勤并提供劳动。如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即该段时间内,劳动者并无提供劳动,企业可不支付工资,但由于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后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该段时间内司法实践中会判决单位承担部分工资,即按病假的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双方亦可以协商具体的标准,但不应低于前述的标准。因此,双方协商解除如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具体协商:1、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2、产假期间的工资;3、哺乳假12个月的工资。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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