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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期女职工
钟老师,您好.一怀孕期的女职工被单位以"企业经营发生困难"为由提前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仍有半年合同期),"被"协商补偿为合同价半年的工资,并继续缴单位部分的社保,直至合同期满.请问钟老师单位这种处理方法是否合理?女职工应得到那些补偿,谢谢.
 
客服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41条规定(经济性裁员)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以"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提前解除三期内女职工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平等原则,如有证据证明女职工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之时受到用人单位胁迫、威胁或者存在乘人之危情形,而所订立协议不公平的,女职工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协商解除协议。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女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产假工资、哺乳期部分工资(具体要视地方政策而定,广州地区一般不超过原工资20%,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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