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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合同到期可否支付代通知金提前一個月終止
鐘老師: 我是去年10月份的學員,當時記得有咨詢過現場的老師,就是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單位為了不影響工作,可否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後提前終止,當時的回答是不可以,不然就違法解除。現在企業就是遇到合同到期的老員工,若提前通知,怕員工又過激情緒報復工作,若不提前通知,員工知道了同樣反應強烈對簿公堂。有沒有好一點的方法呢?以上,謝謝回答!
 
客服回复: 不能支付1个月工资提前终止,这样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自行终止。一般情况下,企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自2008年起足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应无大问题。如果贵司为了操作上的方便,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协商,由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照发,但不需要劳动者上班,劳动关系自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明确相关时间点即可。相信劳动者亦能明白,即使其要行使诉权,提起劳动仲裁,企业亦不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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