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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竞业协议内容
我是公司的高管,现在正在和公司办理离职手续,涉及到下列问题:按《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竞业协议应该是只限定不得从事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的同类产品或投身竞争单位。但现在公司不但限定以上条件,而且将公司的客户及供应商都列入限定的范围,如果签定这样的协议法律上有效吗?如果有效,我们客户中有富士康集团公司,这个客户从事的业务范围太广了,大大超出我司目前同它的业务领域,是否说我都不能从事我公司同富士康业务以外的富士康业务,或者去富士康上班呢?
 
客服回复: 竞业限制协议对行业范围的限制约定应以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产品为限,而不应当限制的过于宽泛,主要看法人的经营范围是否存在相同的地方,二者之间有没有关联性,竞业限制只能是限制员工的择业权, 而不是剥夺其就业权。因此,如果你认为公司的竞业限制协议不公平的,可以与单位协商,并明确具体的行业范围,且必须与你原从事岗位有直接关联性的工作岗位。由于立法本身对于竞业限制的范围并无更具体明确的规定,更多需要双方当事人去协商。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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