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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除非你有相反证据推翻你原来承认过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否则对方可以在法院阶段向法院申请调取仲裁庭审笔录予以证明你当时承认过的部分事实。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最坏的影响可能导致己方败诉,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判断。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由于不清楚相应的规则,往往会被对方律师或代理人误导承认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导致败诉,因此,建议你聘请专业的人员作为你的代理人进行案件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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