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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與勞動合同
钟老师好!某员工1995年进厂,工厂于2005年开始为他购买社保至今,现该员工想辞工,他以2005年之前未参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工厂补足2005年以前养老保险,并要求工厂支付经济补偿!问题:1.该员工迄今仍有社保,其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是否成立?2.或是只要补足保费即可?解除劳动合同之理由不成立!3.1995~2005之养老险保费如要补足,是否以当时1995~2005之工资基础计算,需缴交滞纳金吗?怎么算?
 
客服回复: 1、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应由劳动仲裁委或者法院认定。2、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不溯及既往,2005年之前的社保问题应按当时具体法律规定或地方政策执行。3、关于补缴社保问题,请咨询当地社保中心。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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