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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从上述的规定可以判断,第三次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劳动者,如第二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不同意续签,而劳动者要求续签,那么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承担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签的双倍工资的责任(详见《劳动合同法》82条第二款规定),且还需要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双方第三次订立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劳动者将来反悔,除非劳动者能举证证明受单位胁迫而订立,否则会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B问题,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第一次订立合同应明确试用期与合同期限的关系,试用期必须合法约定即可。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长短法律无明确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即可。至于如何设置是否符合贵司要求,应根据贵司实际情况决定。如单纯为了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建议第一、第二次期限约定较长(如3年、5年)。
用人单位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恐惧完全没必要,即使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企业不续签的,仍然需要依法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固定期限合同期内,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仍然需要支付双倍赔偿金,这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无本质的区别。因此,总的来说,用人单位应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完善用工管理流程,令我们的人事管理工作合法合理,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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