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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劳务协议签订事宜
尊敬的钟老师:您好! 我们单位是建筑监理企业,在外省设立的分公司想在当地招聘一些员工,因这些员工在当地业务结束后不会来广东就业,我们想签订劳务协议,请问: 1、能不能与员工签订劳务协议?有限定什么工种?什么岗位?期限? 2、劳务协议能续签吗? 3、为避免纠纷,我们应注意哪些问题?特别是劳务协议上应注明什么条款? 请钟老师赐教,不胜感谢!!!
 
客服回复: 1、劳务合同,协议一般适用于临时性、阶段性的岗位,通常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完成相对独立的工作量,即提交一定的劳务成果,劳务合同双方侧重于合同的结果,劳务工不受另一方的管理;双方不具有从属关系,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而劳动关系即具备从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 2、劳务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终止解除、可续签。 3、签订劳务协议时尽量避免出现符合劳动合同特征的条款和履行方式。总的来说,必须与本单位的劳动者有区别,包括劳务费的发放、管理方式等。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与个人订立劳务协议,但实际上却以员工的标准去管理,通常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建议尽量淡化用工单位的管理色彩,避免引起误会。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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