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回复:
你的问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如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待遇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企业终止劳动合同,该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均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各地有不一样的规定,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海市《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退休人员”与单位可建立“特殊劳动关系”。且在《社会保险法》出台之后,劳动者累计缴费为达到15年,可以采用延长缴费,一次性补缴等措施补救,换而言之,延长缴费的,即仍然确认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仍然是适格的劳动者主体。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