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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三期内妇女,用人单位不得行使预告解除权(不胜任工作、患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协商一致情况下,双方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哺乳期的工资,是否需要支付,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从公平的角度,哺乳期内,女职工仍然需要提供正常劳动方可领取报酬,法律规定的只是哺乳期内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如果双方协商解除的,可以就哺乳期工资作出一定补偿,具体双方协商,部分地方司法实践中按20%计算哺乳期工资,可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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