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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时间的处理
钟老师,您好,我想请一下:我们公司因为生产任务紧张,经常需要员工每天上12小时的班,基于多劳多得的因素,员工自己也要求加班,但是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请问怎样规避这个风险?请赐教,非常感谢!
 
客服回复: 足额支付加班费是必须的,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足额支付了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应不会有太大的意见,当然,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加班。同时,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利,至少保证每周休息1天。超强度加班容易引发工伤事故。建议提高作业效率,加派人手,控制加班。 ————劳律通(中国)顾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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